郭剑:
本院受理原告雷特与被告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0525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特借款本金35000元;二、驳回原告雷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60元,由被告郭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郎法庭(古蔺县二郎镇)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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