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1616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唐家桥村15组5号的彭光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9****6717):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众特利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众特利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47020元,并以470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彭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众特利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众特利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彭光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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