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621号
何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勤红与被告何新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勤红工程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勤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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