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刘建立、张秀娟、刘建军、姜桂荣、李云谦、徐立霞: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26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代偿款966069.59元;二、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606.96元;三、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以966069.5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四、被告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刘建立、张秀娟、刘建军、姜桂荣、李云谦、徐立霞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4元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刘建立、张秀娟、刘建军、姜桂荣、李云谦、徐立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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