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1303民初11642号
惠州市弘高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代军诉被告惠州市弘高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秋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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