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334号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红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王传红货款428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28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自2023年6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