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527民初2868号
张灿圩:
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527民初286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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