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3761号
陆明贞:
本院受理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明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明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39.73元及截止2026年3月26日的利息10015.45元,并支付自2026年3月2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陆明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