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110号
韦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翔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韦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翔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69元,并承担以13,8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9%的标准从2025年10月27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贵州翔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00元,由被告韦海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