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089号
李灯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国诉你及胡金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灯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国支付工程款11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志国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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