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2264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石庙子村1组24号的钟平桃: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玲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钟平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家玲支付所欠款项26000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钟平桃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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