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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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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1083民初2048号

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唐家桥村6组39号的巫召林:

本院受理原告谢亮甫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巫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谢亮甫支付货款1190元,并以1190元为基数,自1994年7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巫召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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