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205民初6241号
林层层: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层层、林心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0571.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详见对账单,应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涉台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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