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803民初2244号
何学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奥锋集成顶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803民初22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学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奥锋集成顶有限公司货款24400元。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何学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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