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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兰、王宁宁、王军良、王桂军、刘云香诉被告王国锋、第三人河北品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号为:(2026)冀0109民初276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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