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205民初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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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亦超与被告赖传海、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香港年益国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7月17日为247569.44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7年2月25日9时在本院涉台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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