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秀: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3415号余曲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余曲友与被告曾德秀离婚。2、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余曲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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