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131民初5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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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千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131民初5459号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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