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701民初13095号
田景艳:
本院受理原告唐明坤与被告田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3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田景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明坤借款本金31350元;二、驳回原告唐明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原告唐景坤负担423元、被告田景艳负担66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唐景坤负担234元、被告田景艳负担36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