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科、佘赠华: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9375号原告徐州合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科、佘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733477.5元及利息(以73347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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