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冀0403民初988号
张社平、侯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荣得福与被告张社平、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对被告张社平、侯国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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