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588号
杨宛霖、张正香、沈海洲、叶海东、张爱花、王信华、董玉红、王刚、盐城市茂晨拆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与被告杨宛霖、张正香、沈海洲、叶海东、张爱花、王信华、董玉红、王刚及第三人盐城市茂晨拆除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宛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抽逃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盐城市茂晨拆除有限公司就盐劳人仲案字[2017]第83号仲裁裁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493394.1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正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抽逃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盐城市茂晨拆除有限公司就盐劳人仲案字[2017]第83号仲裁裁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493394.1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杨宛霖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沈海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杨宛霖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杨宛霖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叶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沈海洲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沈海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叶海东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叶海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王信华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王信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爱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张正香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张正香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董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受让被告张爱花4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张爱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杨宛霖、张正香、沈海洲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本院(2026)苏099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钱明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钱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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