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329民初2341号
郑绍伟:
本院受理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郑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审判员王丽娜独任审判,并由书记员吴桦琳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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