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526号
刘红新:
本院受理原告景传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红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景传明支付劳务费112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22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景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