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敏、吕亚、李曼丽、贵州福豪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古付均诉被告付敏、吕亚、李曼丽,第三人贵州福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6)黔0102民初1249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龙水路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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