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吉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李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吉勇货款14700元。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李虎成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