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2097号
骆生军:
本院受理原告向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骆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向宇支付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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