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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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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慧、蒋丽、敬守勇:

本院受理原告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巧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翁波、张立慧、骆文琪、蒋丽、王银龙、敬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9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巧嘉木业公司应支付原告代偿本息3272687.79元、违约金490903.17元及律师费37000元、保全保险费3829.04元(原告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二、原告对被告巧嘉木业公司提供的56件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三、原告对被告翁波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国水电·观府壹号一组团(一期)43号楼1单元7层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张立慧名下位于龙里县生态城龙泉花园1号楼1单元16层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翁波、骆文琪、蒋丽、王银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36元,由原告负担4901元、被告负担35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440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79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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