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112民初5594号
张明元、马贤锋: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元、马贤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镇江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78元,由原告镇江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原告镇江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诉状主要内容:一、撤销本院于2026年7月2日作出的(2025)苏1112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请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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