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伟:
本院受理(2026)黔0382民初9351号原告陈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952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九仓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