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2148号
四川省隆昌市普润镇广付村9组47号的钟平友:
本院受理原告钟开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钟开全支付货款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4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驳回原告钟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你负担332元、原告钟开全负担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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