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957号
邱豪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邱豪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马迁借款本金36899.87元;2.驳回原告马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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