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虎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正莲货款86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李虎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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