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陈佳乐借款2068元。二、被告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陈佳乐。三、驳回原告陈佳乐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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