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2368号
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天宝村12组30号的吴高雪:
本院受理原告李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李婷退还预付消费充值剩余款项12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