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远苹:
本院受理原告仁怀市利众汽车维修部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远苹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仁怀市利众汽车维修部修理费2460元。二、被告蒲远苹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246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0%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仁怀市利众汽车维修部。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蒲远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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