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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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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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运达: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20346号原告何守君诉被告臧运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4月23日利息为3915.42元;3、请求本院依法判令本案所有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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