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德:
本院受理原告胡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开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飘借款102000元。二、被告何开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胡飘。案件受理费273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胡飘负担738元、被告何开德负担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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