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松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志伟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松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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