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1083民初1977号
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103号1幢8-1的伍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隆昌市润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李上霖、伍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昌市润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宝檀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882282.5元,并从2026年2月21日起以欠款本金88228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到付清欠款时止(到起诉时为904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李上霖对上述欠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伍永忠对上述欠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2日15时在本院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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