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强:
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市桦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光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桦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25000元。
二、被告何光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处理原告遵义市桦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其出租的贵GD06335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22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9月14日、2024年10月22日发生的违章事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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