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1日17时30分左右,在南通市苏锡通园区江海街道雁荡山路1号中铁22局工地南大门西侧,陈文义与张立矿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你以勒脖子的方式阻止陈文义继续殴打张立矿,你和陈之祯相互辱骂对方,后陈之祯打了你面部一巴掌。经鉴定,你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应受治安处罚;你到案后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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