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宁0104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光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龙货款15000元、利息2026.89元;同时被告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0%标准支付原告自2025年1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光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