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鲁1322执恢85号
周东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被执行人周东玲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南外环路130号D3幢11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鲁(2023)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4344号)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据本次评估结果予以拍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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