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兆兵:
本院受理(2026)苏0830民初4354号原告王义红与被告滕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义红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截止2026年6月25日,利息为5000元;自202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000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王义红负担144元、被告滕兆兵负担5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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