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崇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仲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仲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130元,被告仲崇刚负担28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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