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豪祥: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8680号原告费县嘉惠板材厂诉被告孙盈花、杨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95019元及利息10662.91元,暂共计105681.91元(其中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1日的利息以9501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为10662.91元;自2026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9501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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