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岩、崔玉珍、姚涵雪: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欣、崔艳与你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继承人平均分割被继承人陈红炜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8491.27元、企业年金153541.45元、公积金39090.67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420元、丧葬补助金42462元(详见遗产清单);2.判令分割被继承人陈红炜名下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中心路东侧融创云湖府2-7号住宅楼7层702室房屋;3.判令分割被继承人陈红炜名下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燕庆园17-2-301室一半产权;4.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红炜名下车牌号宁A2M208东风日产越野车的财产价值;5.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红炜名下银行存款173089.63元(交通银行银川石油城支行6222626400003368982,账号存款100823.1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燕支行6217004470040354362,账号存款4092.72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支行106031755396,账号存款68173.76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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