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柱、张长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河口支行与被告廖昌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河口支行与被告张长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23民初7398号、(2026)皖1523民初7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的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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