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方岸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203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赛宏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方岸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0240元及利息(以4184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4日起,按照3.1%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5日,按照3.0%加计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438.42元,本息合计62678.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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